
很多人对赠与税有种误解,觉得“既然是我自己的钱,我想给谁就给谁,给多少都无所谓”。但在日本,只要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无偿转移,通常就会触发赠与税的雷达。在深入研究复杂的税率速算表之前,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一个最基本、也最关键的问题:到底谁会成为赠与税的课税对象人?
一、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(受赠者)
首先需要明确的是,日本的赠与税纳税义务人并不是“给钱的人”(赠与者),而是“收钱/收财产的人”(受赠者)。
根据受赠者在赠与发生时的“住所”(居住地)以及“国籍”,日本国税厅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不同的纳税义务人。这直接决定了你是需要就“全球财产”纳税,还是仅就“在日本境内的财产”纳税:
- 居住无限制纳税义务人: 赠与发生时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的个人。无论获赠的财产是在日本境内还是境外,都需要缴纳赠与税(全球课税)。
- 非居住无限制纳税义务人: 赠与发生时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,但具有日本国籍且在赠与前一定年限内(通常为10年内)在日本拥有过住所的个人。同样属于全球课税。
- 有限纳税义务人: 赠与发生时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,且不满足上述无限制纳税条件的人。此类人员仅就位于日本国内的赠与财产承担纳税义务。
二、什么是“视同赠与”财产?
有些人可能会想:“那我不直接给钱,我把房子低价卖给儿子,或者替女儿还清贷款,是不是就不用交赠与税了?”
答案是:不行。 日本税法中有一项非常严格的管辖原则,叫做“视同赠与”(みなし贈与)。即使形式上不是直接的现金赠与,只要实质上产生了资产利益的无偿转移,就会被税务局认定为赠与财产。
| 经济行为类型 | 实质表现形式 | 税务局认定结果 |
|---|---|---|
| 低价受让资产 | 以明显低于市场评估价的“人情价”将房屋、土地或股票转让给亲属。 | 实际市场价与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部分被视同为赠与。 |
| 债务免除或代偿 | 父母直接出资帮子女还清银行房贷,或者声明免除子女欠父母的借款。 | 被免除或由他人代为偿还的全部债务金额视同为赠与。 |
| 保险金受益人变更 | 购买人寿保险或年金险,保费一直由父亲支付,但期满领钱的受益人写的是儿子。 | 儿子领取的满期保险金视同为父亲对儿子的资产赠与。 |
| 名义预存款(名義預金) | 父母用孩子的名字开户并存钱,但存折、印章和密码一直由父母保管控制。 | 在孩子真正获得该账户控制权(或父母过世)时,累计总额被视同赠与或继承。 |
简单来说,税务局看重的是“实质课税原则”。资产从谁的口袋里转移到了谁的口袋里,中间有没有支付对等的代价,决定了它是不是赠与。如果是低价买卖,省下来的那笔差价就是应税额。(严肃)
三、法定的非课税财产(不属于课税对象的内容)
虽然税务局查得很严,但也并非万物皆可课税。为了保障国民的日常生活与社会公益,日本税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类财产不属于赠与税的课税对象:
💡 法定免于课征赠与税的项目
- 赡养费与教育费: 扶养义务人(如父母、祖父母)之间给予的、用于日常生活必需的开支或学费。前提是必须“随要随给,直接用于消费”,不能一次性给一大笔钱存定期。
- 社会一般常识内的礼金: 庆祝结婚、生子、中榜以及丧葬等场合收到的慰问金或贺礼,只要其金额在社会公序良俗的合理范围内,不属于课税对象。
- 公益事业赠与: 个人将财产赠与给从事宗教、慈善、学术等公益目的的特定法人。
备注:如果在一年内获赠的应税财产总额在减去**110万日元的基础扣除额**之后结果为零或负数,自然也不需要缴纳和申报赠与税。这部分的具体税率和蚂蚁搬家计算方式,我们在下一篇文章里详细展开。
四、总结
理清谁是纳税人、什么是视同赠与,是做好任何资产规划的前提。很多家庭在进行资产转移时,往往因为不了解“视同赠与”的边界而踩雷被罚。在合规的前提下了解税法边界,才是稳妥保障家庭资产的正确方式。
